在汉台胞欢聚迎新春 共话新年新愿景******
中新网武汉1月19日电 (张芹 潘力 张文婧)“过去一年,我们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线了近百张民族音乐专辑。”居住在武汉的台湾音乐制作人李孟修18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新的一年,他将继续致力于推广中华民族音乐,让经典民乐流传下去。
当晚,由武汉市台办主办的2023年武汉台胞台商新春联谊会举行,包括李孟修在内的40多位在汉台胞台商欢聚一堂,畅谈过去一年的收获,展望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待,共同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。
“在台企台商最需要关爱和帮助的时候,我们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悉心照顾。”联谊会上,武汉台协常务副会长苏高明称,无论是健康防疫、生产经营,还是生活保障、学习就业,在汉台胞台商都得到了无微不至的关照。新的一年,武汉台协将团结带领广大在汉台胞台商积极投身城市建设,一起把握武汉机遇,助力武汉发展。
湖北省台办主任程良胜介绍,过去一年,湖北先后举办两岸文化、历史、科技、宗教、青年等交流活动近百项,延续了鄂台两地交流交往的热度,并通过“千岗迎台青”计划、“惠台政策落实年”等行动,助力台青在鄂追梦、筑梦、圆梦,增强在鄂台胞获得感、幸福感。
据统计,去年全年湖北省新增、增资及继续到资台资企业154家,实际利用台资22亿美元,同比增长252.8%。其中,武汉新增台资企业23家,山川生物、三叶士林电机等6家台企被评为武汉百家“亩产论英雄”榜单企业。
今年春节前夕,湖北省、武汉市台办组成多个慰问组,走访台企台商,了解工作生活及生产经营情况,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,并向广大台商台企送上节日的问候和新春祝福。截至目前,武汉市台办已走访慰问125家省内外台资企业。
武汉市副市长杨泽发表示,新的一年,武汉将进一步深化汉台两地经贸交流合作,为台企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,切实保障台胞同等待遇,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。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